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准许撤回处理请求决定书
京知执字(2004)411-07号
请 求 人:姚渭 男 57岁 住 所 地: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7号 委托代理人:张小娟 北京市中安信专利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 林 北京市中安信专利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请 求 人:傅剑平 女 55岁 住 所 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号3单元4?D15 请 求 人:蔡敏春 男 40岁 住 所 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堡22号 被 请 求人: 烟台佳华欧配埃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 CROMPTON 住 所 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51号 委托代理人:张 旗 男 烟台佳华欧配埃系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曾红波 男 烟台佳华欧配埃系统有限公司职工 被 请 求人:加拿大OPI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 CROMPTON 住 所 地:加拿大卡尔加里NE街1216?D36号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 北京市汇泽专利商标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案 由: “粮仓害虫检测装置”(专利号:ZL92102125.9)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2003年6月11日,本局受理了请求人姚渭、傅剑平、蔡敏春作为共同专利权人就被请求人烟台佳华欧配埃系统有限公司、加拿大OPI系统有限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提出的侵犯其名称为 “粮仓害虫检测装置” (专利号ZL92102125.9)发明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组。 2003年6月20日,本局向上述两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及请求人提交的有关书证。2003年7月1日,烟台佳华欧配埃系统有限公司提交了答辩书。2003年8月29日,加拿大OPI系统有限公司提交了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我国驻加拿大卡尔加里总领事馆认证的证明文件及答辩书。2003年12月2日本案请求人针对两被请求人的答辩书提交了第二次意见陈述书及补充的证据。 2004年3月1日,本局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姚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娟、徐林,被请求人烟台佳华欧配埃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旗、曾红波,被请求人加拿大OPI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参加了口头审理。 2004年7月5日,本局收到了请求人提出的书面撤案请求,经合议组合议认为:
1、请求人在本局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决定之前,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处理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请求人有不准许撤回处理请求的法定理由。 2、 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作为案件审理机关有权对请求人提出的撤案请求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3、本局准许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不会对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撤回对本案的处理请求。 二、请求人预交本案受理费、处理费共壹仟壹佰元整,现退请求人伍佰伍拾元整。
本案就此结案。
合议组:张大伟 刘志平 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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