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成功办理了北京某公司诉山东某公司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由本人所代理的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请求宣告北京科亚达公司的发明名称为“喷雾推进雾化装置”的第90106170.0号发明专利无效的案件已告终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做出第1078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从而彻底解除了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所受到的侵权指控的威胁。
由于菲利浦声明不再对其涉及编码数据的发送及接收方法的第95192413.3号专利主张权利,由本人所代理的中国五教授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已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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