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邮箱登录
   联系方式

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5号烽火科技大厦1层
邮编:100085
电话: 86-10-82890950
传真: 86-10-62381819

   办案心得
· 北京达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
· 日本JFY与山东某化工公
· 天津某机械集团与湖北某上
· 林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辩
· 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
· 本所宋攀峰律师所主办过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什么是商业秘密
· 如果商业秘密被侵犯了,我
·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所造
· 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怎
· 北京科亚达公司诉江苏武南
 
您现在的位置:
办案心得
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怎么办?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争者会利用各种手段,力图使自己在竞争中的处于优势地位。在这些手段中,其中的一项即是通过指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诉讼,禁止他人使用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并可要求他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万一被他人指控侵犯其商业秘密,被指控人如何应对呢?以下是本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体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提出的抗辩思路。

第一,与普通诉讼相同,指控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不能举出以下证据,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成立,则对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此,被告可以从防守的角度,推翻原告的以下几个方面证据,使原告因“举证不能” 而败诉。

1、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商业秘密成立。相反,如果不能证明,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便会被驳回。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刑法第219条亦做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下列事实成立:

1)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除特定人外,公众无法获利这样的信息。

2)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上每一项都是商业秘密成立的必要条件,其中一项不能成立,则商业秘密便不能成立,因此,原告也就不可能在指控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中胜诉。因此,只要被指控的被告推翻上述证据中的一项,即可以获得胜诉。

2、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有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前述规定,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1中的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知是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推翻原告用于证明被上述行为的证据,则原告对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不能成立。

3、原告必须证明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这是原告要求赔偿的事实依据。此外,根据刑法第21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损失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诉讼中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中的一般原则,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从进攻的角度,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方式可以针对第一部分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的放矢地进行,比如,举出证据,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已在公开出版物上披露,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就否定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因而,商业秘密不成立。再比如,举出证据,证明原告并未对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是可以随意参观或借阅,因而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成立。

 

专利律师网    备案号:京ICP备07002892号

www.zhuanlilvshi.com

技术支持:网络365
友情链接:专利律师|北京专利律师|商业秘密律师|专利律师在线|专利律师咨询|专利律师聘请|
专利律师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律师|Patent Attorney|Patent lawyer|北京商业秘密律师|宋攀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