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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关XX小区儿童、少年入学的法律意见书

  

  

又快到小孩入学的时候了,从大家的讨论可以感觉到,XX小区的孩子们的就学前景甚是暗淡。至于个中缘由,各有各的解读,总括起来,无非是开发商与实验二小之间的龌龊。天恒公司究竟是否缴纳了教育费附加,抑或实验二小是否收了费仍不接受XX的孩子们入学,除非他们两家都诚实地告知,否则,外人是不得而知的。

可是,受到伤害的,却是XX小区的无辜的孩子们以及他们的焦心期盼的父母!

XX小区的孩子们究竟能否接受义务教育?谁应该对这个现状负责?是开发商?是实验二小的负责人?还是教育行政部门?以下,本文试图进行抽丝剥茧地剖析。

表面上,开发商与实验二小之间两者应该有一家应当对目前的现状负责。一、如果开发商已足额缴纳了教育费附加,那么,XX小区的孩子们不能就学,就是实验二小搞的猫腻。二、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导致XX小区的孩子们不能就学。

然而,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开发商或实验二小的身上,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行政主体——海淀区教委。

海淀区教委在XX小区的孩子们不能就学这个问题上,究竟应否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在开发商和实验二小暗中扯皮的情况下,不能正常就学的孩子们的家长应该寻着何种途径使问题得以解决?

首先,关于开发商未足额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情况。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可见,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根据该规定向开发商征收该项费用附加,税务机如果关没有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是其行政不作为;如果是开发商拒绝缴纳,则是税务机关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征收与否,是税务机关与开发商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XX小区的业主无任何相干,所以,无论如何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影响到XX小区的孩子们的正常就学是极不正常的。

其次,开发商已经足额缴纳了教育费附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验二小就成了问题的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实验二小是离XX小区最近的一所小学,“就近入学”对XX小区而言当然是指在实验二小入学。该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实验二小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综上可见,XX小区的业主是无辜的,XX小区的孩子们更是无辜的!因此,在XX小区的孩子们不能就学这个问题上,任何理由都是苍白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XX小区的业主们如何寻找救济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见,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既然地方政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业主们当然有权要求海淀区教委作出行政决定,让XX小区的孩子们就近在实验二小就学。如果海淀区教委不予理睬,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向海淀区政府或北京市教委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操作是法律技术问题,只有专业人员才能比较准确地做好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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