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邮箱登录
   联系方式

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5号烽火科技大厦1层
邮编:100085
电话: 86-10-82890950
传真: 86-10-62381819

   办案心得
· 北京达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
· 日本JFY与山东某化工公
· 天津某机械集团与湖北某上
· 林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辩
· 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
· 本所宋攀峰律师所主办过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什么是商业秘密
· 如果商业秘密被侵犯了,我
·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所造
· 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怎
· 北京科亚达公司诉江苏武南
 
您现在的位置:
专利复审与无效
专利的复审与无效

一、专利复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的无效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律师网    备案号:京ICP备07002892号

www.zhuanlilvshi.com

技术支持:网络365
友情链接:专利律师|北京专利律师|商业秘密律师|专利律师在线|专利律师咨询|专利律师聘请|
专利律师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律师|Patent Attorney|Patent lawyer|北京商业秘密律师|宋攀峰律师